(2015)瓯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黎声宝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瓯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声宝,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声宝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告人黎声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黎声宝窜至建瓯市水西路137号“美华幕墙铝门窗配件商行建瓯店”,趁商行工作人员去取物品时,从店内办公桌抽屉内盗走现金3600元。后被害人雷某通过店内监控发现系被告人黎声宝实施的盗窃行为,次日黎声宝通过其老板徐某将钱归还给被害人雷某。二、抢劫罪2014年7月16日01时许,被告人黎声宝从建瓯市管葡街长城宾馆尾随被害人郑某至上西河32号门口时,黎声宝趁四周无人,从后勒住郑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并踢了郑某一脚,强行抢走被害人郑某的手抓包一个。被抢手抓包内有现金1570余元、一条翡翠吊坠及被害人郑某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损伤程度属有损伤。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黎声宝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声宝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黎声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黎声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黎声宝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黎声宝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只偷得3200元;没有踢被害人郑某。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黎声宝到建瓯市水西路137号“美华幕墙铝门窗配件商行建瓯店”购买材料,趁商行工作人员去取物品时,从店内办公桌抽���内盗走现金3600元。后该商行业主雷某通过店内监控发现系被告人黎声宝实施的盗窃行为,遂告知被告人黎声宝的老板徐某。次日,被告人黎声宝通过徐某将钱归还给被害人雷某。二、抢劫罪2014年7月16日01时许,被告人黎声宝从建瓯市管葡街长城宾馆尾随被害人郑某至上西河32号门口时,黎声宝趁四周无人,从后勒住郑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踢了郑某一脚,强行抢走被害人郑某的手抓包一个。被抢手抓包内有现金1570余元、一条翡翠吊坠及被害人郑某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损伤程度属有损伤。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黎声宝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归案,抢劫所得的翡翠吊坠、身份证、银行卡、手抓包、钥匙被追缴发还失主。并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本案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声宝在开庭审理基本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某、郑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江某、魏某、胡某、吴某、吕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法医学损伤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关于盗窃数额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起诉认定被告人盗窃36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且在被告人盗窃行为被查觉时,已向徐某承认系偷了3600元并于次日将该款交由徐某退还给被害人雷某。因此,该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关于没有踢被害人郑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起诉认定这一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实,并有法医鉴定相佐证,且除该情节外,被告人还有其他暴力手段,因此,该辩解意见不影响本案罪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声宝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声宝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因抢劫犯罪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本案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对盗窃罪可以自首论,且盗窃赃款在案发前已归还,又有从轻处罚情节;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声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叶维克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培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