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董美莲、王少平等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美莲,王少平,王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董美莲(系被继承人王德元之妻),女,193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少平(系被继承人王德元之子),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王少虎(系被继承人王德元之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特别代理),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董美莲与丈夫王德元(已过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子女两人,即申请人王少平、王少虎。申请人董美莲的丈夫王德元于2014年9月22日因病过世,其生前在中国工商银行顺昌支行办理一张活期存折,户名:王德元,账号:×××4843,内有存款计人民币39272.18元。被继承人王德元的父母皆先于其过世,被继承人王德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申请人董美莲、王少平、王少虎三人。申请人董美莲、王少平、王少虎因财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在顺昌县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王德元留下遗产:中国工商银行顺昌支行办理一张活期存折,户名:王德元,账号:×××4843,内有存款计人民币39272.18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王德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董美莲、王少平、王少虎三人享有继承权。二、申请人王少平、王少虎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德元留下遗产:中国工商银行顺昌支行办理一张活期存折,户名:王德元,账号:×××4843,内有存款计人民币39272.18元,由申请人董美莲单独继承。三、申请人董美莲、王少平、王少虎保证被继承人王德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他们三人,今后如出现被继承人王德元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董美莲、王少平、王少虎自行承担。现因申请人董美莲、王少平、王少虎于2015年1月1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董美莲、王少平、王少虎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董美莲、王少平、王少虎因财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在顺昌县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