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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XX峰与陆琴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峰,陆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XX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陆琴,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峰诉被告陆琴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原告XX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陆琴价值3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陆琴所有的价值330万元的财产。二、对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舒城金蔷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轿车一辆、李红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铜陵路691号新里海顿公馆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