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霍培良与叶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培良,叶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787号申请执行人霍培良。被执行人叶虹。霍培良与叶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熟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叶虹归还霍培良借款90万元,支付利息4.50万元,合计94.5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3元,由叶虹负担。因叶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根据霍培良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518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市虞山镇五星新村七区28幢×、×室的登记所有人为叶虹、顾冠华,由叶虹、顾千叶及其亲属居住使用。本市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一期71幢×室的登记所有人为叶虹、顾冠华、顾千叶,有按揭贷款。本市虞山镇书院街19号(园山居)278商铺的登记所有人为叶虹、顾冠华及案外人沈国强、沈惠红,有按揭贷款。另,顾冠华系常熟市常盛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的股东,其名下登记股权为2000万元。顾冠华对孙小华享有债权。顾冠华自杀后,其债权人纷纷起诉叶虹、顾千叶,产生系列诉讼案件,目前在执案件十余件,标的额本金已逾3000万元。现五星的房屋无法腾让,湖畔现代城的房屋中有顾千叶的份额且其仅在继承顾冠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该二处房产目前无法处置。至于书院街19号(园山居)278商铺,本院评估后发现该处房产价值缩水严重,无处置价值,因而该处房产也不宜处置。对于股权,由于案外人对其中的1400万元股权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判决尚未生效。而顾冠华对孙小华享有的债权,因孙小华对外债权尚在追讨中,处置结束尚需时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霍培良发出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霍培良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熟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