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铁岭市诚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张文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诚利建材有限公司,张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0059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诚利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文斌。原告铁岭市诚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斌租赁合同权纠纷一案中,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出相关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