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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非诉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孟诚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非诉行政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孟诚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非诉行审字第2号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欣。委托代理人芮俊涛。被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孟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孟诚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居委会主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孟诚���区境内66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上述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9945元人民币。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交纳罚款的义务,其他两项处罚未履行。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义务,申请人经催告后,于2015年1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永超代理审判员  景 欣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