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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徐州星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平刚、徐州市科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徐州星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平刚,徐州市科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张海燕。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星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名庭1号楼1-401。法定代表人黄平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平刚。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体华,男,1961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徐州市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刘忠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祥,男,1965年3月12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徐州星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平刚、徐州市科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燕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燕撤回对被告徐州星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平刚、徐州市科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聂新国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