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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战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战某某,战某甲,战某乙,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某某,住德惠市东风路福寿祥公寓被告战某某,男,。被告战某甲,60岁,住长春市。被告战某乙,住德惠市。被告战某丙。被告战亚华,1968年11月4日生,住德惠市建设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战某某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原告承担50元。邮寄费216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