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战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战某某,战某甲,战某乙,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某某,住德惠市东风路福寿祥公寓被告战某某,男,。被告战某甲,60岁,住长春市。被告战某乙,住德惠市。被告战某丙。被告战亚华,1968年11月4日生,住德惠市建设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战某某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原告承担50元。邮寄费216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