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文思杨与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思杨,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文思杨,男。被执行人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锋。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9069.82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69069.82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