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喻罗斯婷申请执行江苏德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罗斯婷,江苏德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喻罗斯婷。被执行人江苏德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沙溪镇归庄区香塘村。法定代表人黄岚。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7层806。法定代表人赵小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593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德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德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德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三万零七百七十三元三角三分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德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九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德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