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钱坤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钱坤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有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重庆钱坤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53号4-3,组织机构代码68390143-X。法定代表人:陈运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呈祥、黄小东,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有红,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钱坤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钱坤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钱坤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钱坤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重庆钱坤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世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