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7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星火与刘东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火,刘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10-3号申请执行人:陈星火,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东芳,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星火与被执行人刘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东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55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星火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东芳归还申请人借款403300元及利息483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56元,执行费6637元,合计人民币462189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东芳在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案件款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刘东芳在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款人民币4621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