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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于洋、王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洋,王娜,于风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15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被告于洋。被告王娜。被告于风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于洋、王娜、于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1180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18096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柴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