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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陈国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熊万明、杨胜伟,重庆市万州区余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刚,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后山镇沐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国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