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01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照春与被执行人孟楚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照春,孟楚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1300-1号申请执行人孟照春,女。被执行人孟楚卿,男。申请执行人孟照春与被执行人孟楚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孟楚卿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陕A97X**、陕A683**小型汽车车辆档案,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楚卿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陕A97X**、陕A683**小型汽车车辆档案的查封及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