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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徐桂香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桂香,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桂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嘉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桂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徐桂香在南京市秦淮区弓箭坊49号附近菜场门前,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曹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621克。20l4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徐桂香在其住处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879克。后被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桂香的家中搜得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6.228克,经鉴定,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徐桂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桂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桂香的照片、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以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曹某、黄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桂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桂香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桂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桂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人民陪审员  吴美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