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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绍对与张绍臣、杨全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对,张绍臣,杨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张绍对,居民。被告张绍臣,居民。被告杨全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绍臣、杨全芳名下共有的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西湖家峪村房产一处(面积280平方米,北屋5间,东屋2间,西屋1间,大门及院墙一周),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