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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国良与被告王忠伟、李肖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良,王忠伟,李肖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3611号原告:袁国良,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忠伟,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肖冰,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良与被告王忠伟、李肖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袁国良负担。审判员  潘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