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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周某某,女,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强某某,男,1955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周某某诉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强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高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袁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