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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刘×1,女性,年龄33。被告刘×2,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刘×1诉刘×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1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