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刘×1,女性,年龄33。被告刘×2,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刘×1诉刘×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1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