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树霞与王中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树霞,王中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申树霞,女,1973年9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牛学新,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刚,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中印,男,1972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树霞诉被告王中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本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4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本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40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佼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