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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树霞与王中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树霞,王中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申树霞,女,1973年9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牛学新,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刚,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中印,男,1972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树霞诉被告王中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本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4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本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40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佼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