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1075号原告刘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董华波,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身份证号码:3706021983********。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华波与被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1月15日购买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四期2#-3001号房屋,房屋价值222494.80元,次日交纳首付款102494元,余款按揭贷款。婚后被告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被告为表示悔改书写检查一份,承诺如果再犯净身出户。但被告在书写检查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具状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四期2#-3001号房屋归我所有。被告韩某辩称,我在兰州的刑事案件现在还没有结果,如果我被判实刑,我肯定同意离婚,现在我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8月21日,被告因涉嫌诈骗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被告在兰州工作期间与一王姓女子发生了婚外情,为此被告于2014年4月5日给原告书写了一份检查,内容为:本人前段时间受到社会的腐化,心理一时改变了爱老婆的心,导致了出去之后喜欢上别人,在前段时间敬爱的刘某还去兰州看了我两次,我心中没能迷途知返,反而变本加厉,最后无法无天因酒后无德和别的女人上床了,然后还保持了一段这样的关系,虽然在那段时间已后悔了,但是大错已铸,现在有再多借口也已是徒劳。本人已把事实全部告知老婆大人,就是想坦白从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重新改过,和老婆好好过日子,重新用百分百的爱情去爱老婆。本人特此声明,1、从此以后不得再出现类似事情,如这次回兰州用最好的方法去解决此事,尽快回到老婆身边照顾老婆。2、以后不得违背老婆的意愿,老婆的话一定要听,叫我干什么不要有费话,直接就要去做。3、以后吵架时要第一时间站出来和老婆承认错误,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本人承诺如果以后再发生婚外情,如得不到老婆原谅,本人愿放弃二人共同财产,光屁股净身出户。韩某这次真心实意愿意悔改,请老婆大人看在我老实交待事情和积极改过的良好表现下,请给予原谅。原告称被告写了上述检查后,仍然与上述王姓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1月购买了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四期2#-3001号经济适用房一套,购房合同由被告签订,购房总价款222494.80元,交纳了首付款102494.80元,银行按揭贷款120000元,房产证尚未办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合同书、现金交款单、书面检查、录音资料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与婚外女子发生婚外情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原则,也伤害了双方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在因此已向原告写出书面检查后仍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双方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且鉴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为20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玉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