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邹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邹某,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代理人:霍德宁,和县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某,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凌家塘新冷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家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