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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应龙与杨冬红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应龙,杨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565-2号申请执行人:胡应龙,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杨冬红,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蒋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冬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徐慢奎(身份证号:)是被执行人杨冬红的配偶,被执行人杨冬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杨冬红及其配偶徐慢奎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冬红及其配偶徐慢奎银行存款、收入90931.8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