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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建宝与张瑞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宝,张瑞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11号原告:张建宝。被告:张瑞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宝与被告张瑞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宝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