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4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登记在被继承人林金海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工人新村1栋2单元3楼建筑面积38.48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北街47栋3单元1层3室建筑面积56.10平方米的房屋,被继承人林金海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申请执行人林某继承;被执行人张某自愿将其上述房屋应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张某在领取调解书后一年内配合申请执行人林某办理坐落于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林某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继承人林金海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工人新村1栋2单元3楼(建筑面积38.48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北街47栋3单元1层3室(建筑面积56.1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林某(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720415920)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