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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鸿禄,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