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俞国敏与魏明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敏,魏明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俞国敏,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魏明兴,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碧溪丽景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敏与被告魏明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俞国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俞国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俞国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减半收取),由俞国敏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