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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海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932号原告石海刚。委托代理人刘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书英。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石海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启娟审 判 员  王晓凤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