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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小江、郭先梅、吴万林等326人(详见申请人名单)与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江,郭先梅,吴万林,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32-1号申请人程小江,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郭先梅,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申请人吴万林,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王潇、袁梅,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吴万历,总经理。申请人程小江、郭先梅、吴万林等326人(详见申请人名单)与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程小江、郭先梅、吴万林等326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在3276974.52元范围内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线索。本院审查后作出(2015)邛崃仲保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准许在3276974.52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X号X栋X层、X、X、X栋X层、X、X、X栋X层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4424.65平方米(房产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业务件号:权19***22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X号X栋X层,X、X、X、X、X、X、X栋X层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3773平方米(房产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X号X,X,X栋X层,X、X、X栋X层;建筑面积共计10526.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两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五、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两年;六、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司马大道延伸线北侧川西旅游环线西侧,使用面积为144371.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邛国用2010第2**0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七、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所有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一年;(详见查封清单)八、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所有原材料,查封期限为一年;(详见查封清单)九、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其他所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置,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