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罗佳与袁实鸿、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佳,袁实鸿,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罗佳,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袁实鸿,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敏,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佳诉被告袁实鸿、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佳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实鸿、张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佳撤回对被告袁实鸿、张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70元由原告罗佳负担。审 判 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