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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罗佳与袁实鸿、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佳,袁实鸿,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罗佳,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袁实鸿,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敏,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佳诉被告袁实鸿、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佳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实鸿、张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佳撤回对被告袁实鸿、张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70元由原告罗佳负担。审 判 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