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