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仇某某诉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24号原告仇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龚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仇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龚某某起诉确权,待确权之诉判决后,原告仇某某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