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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仇某某诉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24号原告仇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龚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仇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龚某某起诉确权,待确权之诉判决后,原告仇某某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