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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罗明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明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31号罪犯罗明亮。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明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罗明亮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罗明亮予以减刑。本院认为,罪犯罗明亮在执行期间,未能执行原判财产刑,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明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