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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能干诈骗罪,陈能干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0号罪犯陈能干,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能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追缴陈能干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59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厦刑终字第37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中对原审被告人陈能干、陈永杰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陈能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9日入监。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福建省古田县公安局于2011年8月16日押回重审,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古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能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2012年2月8日押回永安监狱。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能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能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做好随堂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服从监狱分配,积极参加劳动,端正劳动态度,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达标分累计27.8分。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能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能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莉(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