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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春好与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好,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周春好。被告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42819-9。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中路451号。法定代表人韩从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好与被告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原告周春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卓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