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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91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