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91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