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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崇江与孙戈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0号原告刘崇江。被告孙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江与被告孙戈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的租金,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金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凡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