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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恢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赫崇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赫崇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恢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号。被执行人:赫崇家,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赫崇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4日作出(1998)凤经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万元,被执行人实际履行金额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崇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文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