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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管锌与李清波、长春市宽城区园林管理处、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锌,李清波,长春市宽城区园林管理处,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管锌,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清波,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375号。法定代表人张利强,处长。委托代理人潘殿林,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舒邦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锌与被告李清波、长春市宽城区园林管理处、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放弃对被告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管锌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锌撤回对被告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李 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