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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芳芝与朱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芳芝,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周芳芝,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朱建国。周芳芝与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甬象商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朱建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周芳芝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建国且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周芳芝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