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兆才与陈信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才,陈信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王兆才,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7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信玲,女,汉族,生于1949年12月16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才诉被告陈信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兆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王兆才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