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潘超丽与孙涌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超丽,孙涌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17号申请人:潘超丽。被申请人:孙涌纹(曾用名:孙雄文)。申请人潘超丽与被申请人孙涌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潘超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涌纹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轿车、浙g×××××别克轿车、浙g×××××大众轿车共三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将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诉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