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邹永刚与都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永刚,都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邹永刚被执行人:都德志申请执行人邹永刚诉被执行人都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55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