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万君与程韶凯、周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君,程韶凯,周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张万君。被告:程韶凯。被告: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君诉被告程韶凯、周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