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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万君与程韶凯、周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君,程韶凯,周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张万君。被告:程韶凯。被告: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君诉被告程韶凯、周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