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XX诉被告李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李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郝XX,男。委托代理人王XX,男。被告李XX,女,。原告郝XX诉被告李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份相识,于2009年8月10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被告一直在原告家生活,并非婚生育一男孩郝xx,现5岁,在原告处。双方生活很好,但2014年1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告四处寻找但未找到,为此告诉,要求将郝xx判决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郝XX、被告李XX于2009年5月份相识,于2009年8月10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被告一直在原告家生活,同居期间生育男孩郝xx(2010年9月15日出生),在原告处生活,2014年1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原告郝XX于2014年4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将郝xx判决归原告郝XX抚养,被告李XX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李XX承担。诉讼中原告郝XX表示关于抚养费可在找到被告后另行告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出生证明、玲珑塔镇胜利村委会证明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其非婚生子女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郝xx由原告郝XX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宏涛审 判 员 戴景民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