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暾,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森洪,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廖茂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3日婚生一子徐某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及投资观念差异,意见分岐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人,特别是儿子缺乏最起码的关心,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职责。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暴力相向,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未达到离婚的条件。被告没有婚外情,也没有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可以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必须由被告抚养,且原告如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就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现债务共七十余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自由恋爱后于2004年1月5日在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8月3日生一子,取名徐某某。婚初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遂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信息、结婚证、照片、录音资料、借条、公证书、中国邮政银行个人贷款借据、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婚后生育一子,感情基础是好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被告多关心原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交流沟通,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庭审中被告表示不愿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