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师飞与谢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飞,谢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师飞,女,生于1988年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谢帅,男,生于1987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飞与被执行人谢帅离婚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本案标的物(被子六床、个人衣物一宗)的下落,被执行人谢帅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均未到庭,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