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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师飞与谢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飞,谢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师飞,女,生于1988年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谢帅,男,生于1987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飞与被执行人谢帅离婚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本案标的物(被子六床、个人衣物一宗)的下落,被执行人谢帅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均未到庭,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