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法执字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范世友申请执行左维财、张桂珍、左军永、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世友,左维财,张桂珍,左军永,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法执字584号申请执行人范世友,男。被执行人左维财,男。被执行人张桂珍,女。被执行人左军永,男。被执行人王梅,女。申请执行人范世友与被执行人左维财、张桂珍、左军永、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密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左维财、张桂珍、左军永、王梅赔偿范世友850092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范世友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信息,目前被执行人左维财、张桂珍、左军永、王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左维财、张桂珍、左军永、王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范世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左维财、张桂珍、左军永、王梅新的财产线索,范世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