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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清丰县阳光液化气站与吴秋玲、唐胜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清丰县阳光液化气站,吴秋玲,唐胜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6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石德线龙华站北)。法定代表人:张希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凤田,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常学功,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清丰县阳光液化气站。住所地清丰县县城东北角处。法定代表人:XX海,该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运生,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秋玲,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霞,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胜攀,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清丰县阳光液化气站与被上诉人吴秋玲、唐胜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清丰县阳光液化气站不服本院(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4年7月11日做出(2014)濮中法民申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该案现已进入再审阶段,尚未审结。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再审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思思 来源:百度“”